申请人:广东广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99416号“G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税审服务”服务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25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686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税审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税审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