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979616号“青春聚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青春聚点 17979616

阅读:85275 2022-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聚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众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17979616号“青春聚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206439号“聚点”商标、第11308652号“聚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北京聚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众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17979616号“青春聚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206439号“聚点”商标、第11308652号“聚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以及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申请人开设的直营店列表、照片、营业执照;宣传推广材料;申请人获奖情况;申请人参与的公益活动;聚点商标被摹仿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

  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2021年12月20日,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北京伊然同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至我局审理时止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故其以引证商标一、二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适格。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青春聚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聚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3日

本文《关于第17979616号“青春聚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青春聚点 179796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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