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萃春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50085号“萃春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对人事管理咨询、拟备工资单、寻找赞助服务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其他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66771号“萃春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45418号“萃春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人事管理咨询、拟备工资单、寻找赞助服务的复审,故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拟备工资单、寻找赞助服务上我局继续予以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除人事管理咨询、拟备工资单、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拟备工资单、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拟备工资单、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萃春疯”与引证商标二“萃春风”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除人事管理咨询、拟备工资单、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