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21782号“奥瑞金碗AO RUI JIN 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62026号“拓维金航教育 金 JIN HANG EDUCATION OF TOP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929041号“金 金色八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051号“金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30670号“金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