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布德塞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95011号“倍恩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45876号“恩倍德 养生 ENBO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93322号“恩倍德 ENBO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45173号“恩倍德 养生 ENBO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29类、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