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61603号“中南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9663号“金中南GOLDZHONG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750729号“中南典当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94781号“中南机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39629号“中南电力设计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583436号“中南人防 ZHONGNAN CIVIL AIR DEF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222636号“中南大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715100号“中南卡通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510336号“中南高科 ZOINA H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629171号“中南监理 CS 199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7类服务上的注册,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中南集团”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金中南”,引证商标四、六至九中的文字“中南”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建筑信息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至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虽然引证商标三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