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71862号“268V 车况检测专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1764号图形商标、第7461000号图形商标、第10049413号图形商标、第30017673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我局向申请人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收到上述意见书后补充理由如下: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消费者可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268大V车”等商标注册信息、宣传图片、检测报告、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车况检测专家”、数字字母组合“268V”及图形所构成,指定使用在“广告、会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