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俊奕
委托代理人:广东潮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潮汕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6日对第47572186号“潮汕电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潮汕是著名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亚洲玉都、中药名城、纺织、五金、不锈钢、日用陶瓷产业基地及旅游胜地,潮汕古称潮州,同时揭阳潮汕国际机场是连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空中节点,潮汕站位于中国广东省潮州市,是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的一等站,是厦深铁路的中间站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真实的经营所需,指定注册范围是被申请人主营项目,“潮汕电缆”是企业字号,经工商局审批,予以核准注册的有效名称。争议商标“潮汕电缆”中的“潮汕”,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之规定,被申请人亦无主观恶意意图,争议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程序符合要求,核准注册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虽然“潮汕”有地名指向,但该地名与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的特点并无特定关联性,因此,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潮汕”并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