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老付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21916号“老傅家 牛杂面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8731号“老傅家”商标、第12268834号“老付家 付”商标、第55290865号“傅家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三、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营小票、法人作品创作声明及版权登记委托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20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95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老傅家”,且与引证商标三“傅家铺子”在呼叫、整体印象、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备办宴席;私人厨师服务;咖啡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