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贝熙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38993号“萌虎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独创而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8691号“萌贝贝”商标、第11754672号“萌恩贝贝”商标、第12610854号“萌童贝贝”商标、第15779745号“萌源贝贝”商标、第16254283号“萌多贝贝”商标、第20196556号“萌龙贝贝”商标、第20495512号“萌臻贝贝”商标、第57961269号“萌迪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目前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萌虎贝贝”与引证商标一“萌贝贝”、引证商标二“萌恩贝贝”、引证商标三“萌童贝贝”、引证商标四“萌源贝贝”、引证商标五“萌多贝贝”、引证商标六“萌龙贝贝”、引证商标七“萌臻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