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笛瑞思工作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60663号“PACHINK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美国知名的电视、电影制作公司,申请商标“PACHINKO”是申请人推出的电视剧集的名字,中文译名《柏青哥》。申请商标是书名以及电视剧名称,并非用作游戏名称,也并未指代服务的内容。PACHINKO作为小说及电视剧的名称,已经在中国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在指定服务上看到“PACHINKO”一词时会联想到小说名称及电视名称,而非游戏内容,因此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在新加坡申请的第41类“PACHINKO”商标已被初步审定公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网站简介及翻译、柏青哥/PACHINKO百度百科页面、PACHINKO电视剧网页介绍、PACHINKO同名改编小说简介、微博超话“电视剧柏青哥PACHINKO”词条打印件、网络报道、哔哩哔哩李敏镐主演美剧《PACHINKO》预告视频、《PACHINKO》定档新闻报道、百度百科柏青哥词条最新结果打印件、柏青哥PACHINKO词条最新结果打印件、申请人在新加坡申请的PACHINKO商标档案信息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ACHINKO”使用在指定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