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易软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69846号“chand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是“禅道项目管理软件”品牌的创始人。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54930号“阐道CHANDAO”商标、第17257658号“涵岛 食 CN HAN DAO及图”商标、第57305694号“CHADAO”商标、第44538835号“晨达卫浴 CHANDA SANITARY 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申请人“禅道项目管理软件”产品介绍、客户案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工商档案信息、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广告合同、推广截图、采购合同、软件测试报告、申请人QQ群客户规模部分截图、新闻报道、维权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chandao”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识别部分“CHANDAO”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