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犇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87354号“犇腾牛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2346号“犇腾 Benteng”商标、第39503463号“犇腾 Benteng”商标已依法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犇腾牛排”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3603号图形商标、第18640520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主体特征、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