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305976号“PETRALAB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ETRALABS 59305976

阅读:113080 2022-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05976号“PETRA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50195号“佩特拉 PET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在先“PETRALA…

  申请人: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05976号“PETRA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50195号“佩特拉 PET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在先“PETRALABS”商标的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即将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78780号“PET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投资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在线实时货币交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拉丁字母组合部分“PETRA”、引证商标二拉丁字母组合部分“PETRA”,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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