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45772号“oralwis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oralwise 21445772

阅读:71013 2022-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夏安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荣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谭丹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号保利中汇广场栋室 申请人因第21445772号“oralwi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8349号决定,于2021年11…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夏安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荣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谭丹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号保利中汇广场栋室

  

  申请人因第21445772号“oralwi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8349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荣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夏安才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夏安才的撤销申请,第21445772号第3类“ORALWISE”商标在“1.洗发液;2.牙膏;3.洗洁精;4.化妆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并不予认可。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未在市场上出现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洗发液;牙膏;洗洁精;化妆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部分委托加工合同;

  2、合作合同、销售发票、产品检测单、收据、出货单、报关单和通关单;

  3、oralwise产品、生产记录、灌装记录和装柜图片;

  4、答辩人的点商标证书。

  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的理由无事实依据,观点不明确,事实不清楚,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关联性。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是否在“洗发液;牙膏;洗洁精;化妆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3 oralwise产品、生产记录、灌装记录和装柜图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4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证据2中的检测报告为外文版本,出库单及收据为自制证据。证据1为被申请人授权广州中汉口腔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为其生产“ORALWISE”牌牙膏产品的授权书及加工合同,被授权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中的发票、报关单大部分形成时间处于指定期间内,该组证据可以证明被授权人销售了“Oralwise牌牙膏”。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内在“牙膏”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洗发液;洗洁精;化妆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牙膏”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洗发液;洗洁精;化妆品”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

本文《关于第21445772号“oralwis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oralwise 214457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50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