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企服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卫士(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4262号“企服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95722号图形商标整体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
申请人:北京企服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卫士(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4262号“企服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95722号图形商标整体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