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合欣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贺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07791号“科沃顿 KVOKT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第6479937号“欧玛克 GATE&DOOR K及图”商标的“K及图”部分虽然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中英文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