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潍坊康世晟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岛胖鱼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银杏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89727号“美丽厨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5396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青岛银杏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潍坊康世晟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潍坊康世晟源食品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6089727号第29类“美丽厨娘”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均以电商店铺的形式进行使用,并接受记者采访报道,在商标存续期间,合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拼多多商家后台截图;
2、采访报道截图。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3、天猫商户服务协议;
4、天猫、淘宝网页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仅涉及2902、2905类似群内的商品,不能认定是对复审商标的全部商品项目。且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为伪造,证据类型单一,前后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上海万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8月20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转让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件商标,另一枚为第11005347号“美丽厨娘及图”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8年03月10日至2021年03月09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网页截图可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淘宝网销售美丽厨娘牌的“糖醋蒜”商品在指定期间内进行销售,天猫网页截图为后台证据,可以证明美丽厨娘牌的“带鱼”商品在指定期间内进行销售,其余证据亦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带鱼、糖醋蒜”可以认定为是对“鱼(非活的)、腌制蔬菜”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综上,上述证据结合其余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鱼(非活的)、腌制蔬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肉罐头;花生酱;蛋;牛奶;食物蛋白;果冻;五香豆”商品与“鱼(非活的)、腌制蔬菜”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03月10日至2021年03月09日期间内上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伪造证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我局对此不予认可。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鱼(非活的)、腌制蔬菜”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