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尚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华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04896号“尚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第244980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107“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255505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资料、宣传资料、商标注册资料、相关企业信息、在先案件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摄影;文稿撰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