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德之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13271号“湖南德之湘科技有限公司 HUNAN DEZHIXIANG TECHNOLOGY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7361579号商标、第13383626号商标、第21307599号商标、第9158667号商标、第462390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授权证书、电子回单、经销合同、报价单、进货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 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视觉效果、表现手法等方面极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