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昌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64726号“恺思乐 KAESL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0764号“HAUT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57318号“HAUT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