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43322号“智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891号“智联招聘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45782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36643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36665号“智联招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636671号“智联招聘zhaopi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775817号“智联智享校园STUDENT.ZHAOPI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775838号“智联i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775843号“智联网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874601号“智联测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254616号“智联卓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7226514号“智联云城市数字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1413109号“智联RPO RECRUITMENT PROCESS OUTSOUR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2556049号“智联健康ZHILIANJIAN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设计来源、引证商标信息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2月16日转让至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经转让后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十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联”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十一中,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平面美术设计;(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能耗记录表出租;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一核定使用的书画刻印艺术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替他人称量货物等服务属于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十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十一在上述服务上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质量控制;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平面美术设计;(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能耗记录表出租;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