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鑫晨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03993号“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5415号“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95095号“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宣传资料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工商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拟备工资单;簿记;职业介绍所”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6日第1790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P”与各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