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阿县五季康元食品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86403号“五季康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25458号“五季鲜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广告宣传;商业评估;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网站流量优化;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张贴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