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如胜糖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2479号“ROSHEN YOGURTINI WITH YOGU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1444号“YOGURT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一“YOGURTINI”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冻酸奶(冰冻甜点)、焦香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申请人所提及的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注销的状态并不能证明其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