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3URON CONNECTIVITY SYSTEMS,S.L.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2308号“N3U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41142号“NURON”商标、第41450280号“NEURON”商标、第41450279号“NEURON及图”商标、第56763727号“NURON”商标、第35879849号“NEURONAPP”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联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四状态截图、金山词霸关于“NRON”、“NEURON”的翻译及读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均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均于2021年9月3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器托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