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手中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2日对第38175055号“MEWT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排名前八位的非游戏应用软件开发商之一,“美图”品牌是申请人主商标及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7099841号“美图秀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认定为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091709号“美图Mei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916868号“mei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64664号“meitu手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94056号“mei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043147号“mei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942008号“mei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五、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数量高达一百二十余件,该些商标具有恶意抄袭模仿及傍靠他人名牌商标之嫌疑,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嫌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材料;
2、“meitu”品牌产品介绍;
3、“meitu”品牌销售情况;
4、“meitu”品牌广告宣传情况;
5、“meitu”品牌所获荣誉及奖励情况;
6、“meitu”、“美图秀秀”品牌受保护记录;
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作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13日获得初审公告,后经异议程序在第41类摄影服务、组织文化活动等服务上准予注册,于2021年5月7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41类摄影、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服务、组织文化活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摄影、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MEWTU”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meitu”、引证商标二、四、五、六“meitu”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中对于商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以该字号在类似相关商品上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字母构成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的情形。鉴于申请人主张的是类似服务上已注册商标权利,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对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