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圣钦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45253号“CH CHS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29568号“C.H.S.C及图”商标、第29385484号“惠想众赢及图”商标、第24771970号图形商标、第50437781号“CH”商标、第57900670号图形商标、第5479514号“天圣长和及图”商标、第56480305号“诚辉及图”商标、第14554355号“华钜鑫 HUAJUX及图”商标、第11877196号“港华天下 GH”商标、第53544970号图形商标、第15505247号“弘亚美联及图”商标、第9554017号图形商标、第5205560号“H及图”商标、第4023760号“惠连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于2021年10月11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