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邦安全与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18738号“SAFE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完整且单一的无含义的臆造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SAFEPAK”(可译为“安全包),该文字指定使用在电池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