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42136号“精黄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精黄河及图 30042136

阅读:148034 2022-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黎关强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肃精黄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30042136号“精黄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精黄河”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黎关强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肃精黄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30042136号“精黄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精黄河”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之相同的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微信朋友圈截图公证件、声明书公证件、商标转让书、生产委托书、销售凭证、销售单、物流货运单据、发货单、银行回单和结算业务申请书、产品及包装照片等证据材料(光盘)。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黄河”、“精黄河”系被申请人主打品牌,经多年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被评为甘肃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主张的“精黄河”商标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对本案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荣誉证书、产品及包装照片、产品销售发票及出库单、运单、报纸上的侵权报道页面、相关案件裁定书及维权资料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5月21日第1744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砂纸、研磨剂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因此,我局将结合《商标法》具体条款进行评述。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声明书公证件、商标转让书非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生产委托书非市场流通领域内的使用行为;提交的产品照片无有效形成时间;提交销售凭证、销售单、物流货运单据、发货单、银行回单和结算业务申请书形成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即2018年4月4日),且银行回单和结算业务申请书中未显示其主张的“精黄河”标识,或能够与前述证据形成对应关系;提交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公证件虽个别页面中显示了“精黄河”砂布的信息,但基于该种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且个人微信朋友圈受众群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非市场商业活动中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的推广宣传情况,仅凭该份证据尚难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精黄河”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砂纸、砂布、研磨剂等商品行业中进行了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

本文《关于第30042136号“精黄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精黄河及图 300421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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