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IDER CO.,LTD.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8009号“EI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80350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国际注册第9347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56937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659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