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136668号“钛时代TITANIUM E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钛时代TITANIUM ERA及图 57136668

阅读:103400 2022-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钛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昌市三峡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36668号“钛时代TITANIUM E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15513号“思科锐德SECURITY INTELLIGENT…

  申请人:湖北钛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昌市三峡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36668号“钛时代TITANIUM E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15513号“思科锐德SECURITY INTELLIG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钛”,“钛”是一种金属化学元素,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人公司命名为“湖北钛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人研发生产的主要产品是复合钛电池,而“钛”元素是电池的主要材料之一所含元素。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说明文件;网站页面截图;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钛”,“钛”是一种金属化学元素,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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