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西铁营投资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32032号“西铁营馨春开路会XI TIE YING XIN CHUN KAI LU 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委员会丰文通[2019]4号《关于公布丰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可知,南苑乡西铁营村村委会作为“馨春开路会”的申报单位,对作为“馨春开路会”传承人钱志生、李国的项目进行了申报。申请人为“西铁营馨春开路会”的合法运营人,并得到“馨春开路会”申报人及传承人的依法授权。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公布丰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2、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西铁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授权书,钱志生、李国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职证明及出具的授权书;
3、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馨春开路会”已列入北京市丰台区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