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31976号“京喜驿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88806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037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037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509291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3077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