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美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君合集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50252号“MeiHuan 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7377776A号“MEITUAN”商标、第56215800号“MEITUAN”商标、第51366456号“MEITUAN”商标、第9371609号“美奂酒店Mei Huan Hotel及图”商标、第54559934号“美焕Mei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产品图片;合同及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但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专用期限至2022年5月6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五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引证商标四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