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492408号“ABC FIN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BC FINTECH 51492408

阅读:88298 2022-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92408号“ABC FIN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90053号“ABCtimeReading”商标、第34306691号“学而思ABCre…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92408号“ABC FIN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90053号“ABCtimeReading”商标、第34306691号“学而思ABCread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发展历史文件、申请人部分荣誉、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处于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BC FINTECH”与引证商标一“ABCtimeReading”、引证商标二“学而思 ABCreading”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行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金融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1492408号“ABC FIN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BC FINTECH 514924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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