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九州古今国学文化院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16046号“凤泉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第4301类服务上进行复审,放弃在第4302、4303类服务上的申请。请求待第12162840号“凤泉宫”商标、第12162886号“凤泉宫”商标、第20258088号“凤泉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302、4303类服务上进行复审申请,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帐篷出租”服务上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二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分别见第1798、178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预订临时住所;汽车旅馆;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