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甯建设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17878号“中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中甯”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中宁”,申请人将“中甯”作为字号有自己的含义;“甯”作为姓氏已不再是繁体字,其已列入规范汉字表,说明该字已与“宁”解除了繁简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书籍资料的部分页面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甯”现为汉语中的规范汉字,故而申请商标“中甯”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中宁”不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