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尔德马林克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19933号“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6261号“环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因失信而被限制高消费,引证商标本身未进行实际使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塑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尼龙1010”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因失信而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并不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引证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