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4386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8843861

阅读:163812 2022-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蔡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43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389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复…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蔡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43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389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5月07日至2021年05月0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在集成电路(以下称复审商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网申电子提交):1、复审商标信息;2、被申请人网站截图、公众号宣传资料;3、合同书、发票;4、使用说明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0年11月15日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1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内部通讯装置;数据处理设备;数量显示器;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防盗装置;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集成电路”商品上,后该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1月27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05月07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3合同书、发票时间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使用说明书中显示本案复审商标,加之证据2中显示本案复审商标的网站截图、公众号宣传资料可以初步证明复审商标集成电路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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