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赛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31998号“ONLY THE BRA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7927A号“Only the Bra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国际转让变号为国际注册第1117927B号并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国际注册第1123426号“Only the Bra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国际转让变号为国际注册第1123426A号并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故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