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88518号“好未来教研云 TAL SMART TEACHING PLATFO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09248号“好未来”商标、第49490117号“好未来”商标、第4989004号图形商标、第23143362号图形商标、第22330715号“好味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或已经无效。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资料;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锁用已编码磁卡;门禁用已编码磁卡;锁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门禁(检查)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锁用芯片卡(集成电路卡);门禁用芯片卡(集成电路卡)”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手表;电子万年台历;钟”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