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翁明明
委托代理人:浙江品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22921号《关于第47912001号“翁福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3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17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12796803号“翁福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