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值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晓梅
申请人因第164645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888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福建晋江市沙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进行商业使用,被许可人在获得商标授权后于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协议;
2、《作品登记证书》、千斤顶修理包产品照片;
3、供销合同、发票及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4、2019年发票情况说明。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以下称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商标授权协议、产品照片、汽车底盘照片、汽车底盘产品的拍摄视频;
6、购销合同、发票、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
7、广告宣传材料、参展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底盘、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上。
2、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016年12月26日,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福建晋江市沙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由证据3,福建晋江市沙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复审期间内作为供方,与运通四方汽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体现了复审商标,所涉商品包括*交通运输设备*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直修理包、*交通运输设备*补内胎用全套工具*修理包等,并提交了相关的发票及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予以佐证。
由证据6,福建晋江市沙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复审期间内作为销货方,与瑞丽市源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体现了复审商标,所涉及的商品包括*交通运输设备*转向横拉杆接头总成、*交通运输设备*转向横拉杆、*交通运输设备*转向横拉杆球头总成,并提交了相关的发票予以佐证。
经查,转向横拉杆接头总成、转向横拉杆、转向横拉杆球头总成商品属于汽车转向系统配件;汽车底盘由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四部分组成。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被许可人于复审期间内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转向横拉杆接头总成、转向横拉杆、转向横拉杆球头总成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转向横拉杆接头总成、转向横拉杆、转向横拉杆球头总成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是在汽车底盘商品上的使用。故本案对复审商标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汽车底盘及相类似的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汽车;车身;车辆防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