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79296号“TELARG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ELARGRA 40079296

阅读:169818 2022-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特拉克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79296号“TELARG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13861号“TELARG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及关联…

  申请人:特拉克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79296号“TELARG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13861号“TELARG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资料、网络宣传资料、宣传使用图片、在先裁定书、其他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在“牛肚”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

本文《关于第40079296号“TELARG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ELARGRA 400792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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