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特洛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91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9400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0159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