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腾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成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86628号“腾发二手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52810号“腾发车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文字“腾发”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贸易信息、商业管理辅助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