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美嬉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76534号“MEI XI FENG QIU 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5516号图形商标、第5180908号“神凤HOLY PHOENIX及图”商标、第51437876号“瑞博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要素、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