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恒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25496号“京恒锟jing Heng k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89347号“华控HK”商标、第21734432号“鑫恒康XINHENGKANGHK及图”商标、第9760981号“H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