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77051号“中海诚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第38105332号“中海诚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